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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管理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 2014年10月24日 00:00               点击数:

绍兴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院科研工作,确立科研在学院发展中的重要地位,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主动性,规范科研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我院科研水平,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科研工作指导思想:以应用型科研为重点,坚持科研为教学服务,科研为产业和社会发展服务,科研为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和师资队伍建设服务。

第二章 科研项目

第三条 科研项目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院级科研项目。

1.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列入国家、省、市各级科研主管部门科研计划的项目,主要有:

(1)国家、省、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2)国家、省、市科研计划项目;

(3)国家、省、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

(4)教育部、省、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

(5)部、厅、局等政府职能部门设立的研究项目;

(6)经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学术团体设立的科研项目等。

2.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或与企、事业单位合作的应用研究和开发项目。

3.院级科研项目是指学院科研管理部门立项的科研项目。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申请与立项

第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组织管理工作主要由科研处负责。申报程序:学院下达有关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通知;各部门组织教师申报;申请人按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并经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科研处初审、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审后报上级科研管理部门;经上级科研管理部门评审获得批准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与上级科研管理部门签订科研任务书(或合同)后正式立项。申报的相关材料需报科研处备案。

未列入科研处管理计划的科研项目,如出现问题由项目负责人自行负责。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立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要求签订技术协作合同,双方加盖具有法人地位的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生效后正式立项。具体程序:由项目组和委托单位共同起草合同书,经科研处审核,报分管副院长、院长批准,并加盖“绍兴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需向科研处提交一份项目合同书(原件)。该项目列入学院科研计划,由科研处负责管理。

未经学院批准,任何人不得以学院名义私自与外单位签订科研合同。

第六条 院级科研项目申报及立项办法。

1.立项范围:

(1)与专业建设与发展紧密结合的技术应用研究;

(2)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教育教学研究;

(3)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产品研发、技术应用与推广、工艺革新、管理创新等研究。

2.申报和评审。

院级科研项目每年组织申报、评审一次。各部门组织申报,科研处负责初审,院学术委员会评审,学院公布评审结果和立项通知,项目负责人与科研处签订项目研究合同。

第四章 科研项目的实施、检查和结项

第七条 各类科研项目一经批准立项,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组织项目组成员认真编制项目研究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科研处、项目所在部门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第八条 批准立项的项目必须按计划认真执行,中途不得随意变动。如因某种原因确需中止项目研究或变更人员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研处审核,报请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与委托单位协商同意后方可中止合同或变更人员。由于项目组人为因素自行中止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中止后,项目负责人要负责退回学院全部配套经费。

第九条 立项项目要按项目主管部门和学院的相关要求及时填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

第十条 纵向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要及时进行项目结项鉴定,结项鉴定由科研处按照项目立项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项目通过结项鉴定后,项目负责人应协助科研处完成项目档案的整理工作。

第十一条 横向项目立项后,科研处负责对项目实施、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有关事宜,及时向委托方汇报项目的进展情况,按时结项;并将结项材料(一式两份)送科研处备案。

第五章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单独建帐,项目编号、专款专用”的原则,科研项目经费一律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按《绍兴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绍职院[2012]21号)执行。

第六章 科研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档案管理由科研处负责。档案包括:科研项目申报书、立项通知书、项目任务书(项目研究合同)、结项申请、项目研究报告、相关成果、结项证书(复印件)等。

第十五条 凡成果鉴定时定为秘密及以上的档案,科研处和项目组均应承担保密义务。凡需查阅科研档案须经科研处同意后,方可查阅。

第七章 科研成果奖励

第十六条 科研成果奖励按《绍兴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量考核奖励办法》(绍职院〔2013〕11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绍兴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3年10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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